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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可燃放烟花爆竹

最后更新:2012-01-16 09:47:21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近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了《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0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办法》规定,在经营方面,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烟花爆竹批发、常年或者临时零售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同一零售经营者有多个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当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批发企业不得在本市城市、镇的建成区内设置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批发企业负责回购、回收或者提供场所存放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办法》还对零售经营烟花爆竹的存放量进行了相应规定。

  在燃放方面,《办法》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范围。《办法》规定,本市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以外或者范围的其他区域,在下列时间和经批准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一)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除夕以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二)农历除夕,零时至二十四时。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举办。《办法》还规定,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三十克的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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